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才办审定同意,现将《揭阳市技能大师工作室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广泛宣传,认真落实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人社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反映,联系人:林颗子,联系电话:8234092,传真:8234956;电子邮箱:423304893@qq.com。
附件:《揭阳市技能大师工作室评审管理办法》
揭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3月3日
揭阳市技能大师工作室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揭阳市委印发<关于加快人才优先发展推动创新驱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揭委发〔2017〕12号)和《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揭阳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揭府办〔2019〕50号)文件精神,创新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加快培养建设精湛技艺的高技能人才队伍,根据《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试行)》(人社厅发〔2013〕51号)和《揭阳市集聚人才创新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揭市组通〔2021〕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揭阳市技能大师工作室,是我市新型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载体,旨在充分发挥企业、行业协会和科研生产型事业单位现有高技能人才作用,采取师带徒等方式传承技艺,培养思想道德好、技能水平高的高技能人才队伍,进而推动行业、企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负责揭阳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的统筹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大师工作室建设工作,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积极探索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的新途径、新办法,及时总结、推广技能大师工作室在实践中积累的成功经验和做法。
第四条 揭阳市技能大师工作室每三年申报评定一次,原则上每次评送不超过5个(以后根据实际情况再作调整),并实施动态管理,管理周期为3年。申报时间以市人社局当年度申报通知为准。原则上每个单位每次只能申报一个技能大师工作室。期满的,技能大师工作室可自愿提出有效期延期申请,经考核合格予以保留工作室资格,纳入年度考核评估,但不再给予资金扶持。技能大师工作室期满后没有提出有效期延期申请的,技能大师工作室自然终止,收回技能大师工作室匾牌。
第五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大中型企业、行业协会、职业(技工)院校、科研生产型事业单位、市级以上公共技能实训基地和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等单位,可申请设立技能大师工作室:
(一)单位相应技能岗位有2名以上技师、高级技师或具有精湛技艺,并在生产实践中能运用个人技能开展传帮带和带领团队解决实际问题的技术技能带头人;
(二)建立了较完善的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制度和激励机制,具有组织开展师带徒和技能培训的经验;
(三)单位经营管理状况良好,重视技能人才培养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履行社会责任,推动技术进步,并能为技能大师工作室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及包括场所、设备在内的必要工作条件;
(四)具有本行业(领域)较为先进的生产、科研设施设备;
(五)具有组织开展技术攻关、技术研讨和技能竞赛等活动的能力和经验。
第六条 揭阳市技能大师工作室采取自主申报,按照竞争择优、从严把关、宁缺毋滥原则,重点在我市传统产业、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重点领域的企业中遴选。
第七条 具备条件的单位可向所在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揭阳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申报表》(附件1)。
(二)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人才培养体系建立情况、技术研发和攻关开展情况、建室设想(主要包括组织架构和成员情况介绍以及职责分工、技能大师工作室管理制度、资金投入、场地设备配置、师带徒和技术攻关课题计划等)、工作室成员的各类证书及业绩材料等佐证材料。
(三)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申请单位法人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申请单位在银行开设基本账户复印件。
(四)领衔人事迹材料;
(五)领衔人的职业资格证书、主要技术成果、获奖情况等证明材料;
(六)申请人和拟成立的工作室成员的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复印件;
(七)申请单位内部公示证明材料。
(八)附件按顺序排列: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有关业绩成果(奖项、专利等)或荣誉称号证明的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应有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加盖印章或签字。
(九)申报表与附件材料均以A4纸规格双面打印或复印,并装订成册,一式5份,提交时须当场核对有关资料原件。
第八条 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建专家评审组开展评审工作,按省市有关聘请专家费用支出标准执行,技能大师工作室评审工作经费在市人才专项经费列支。
第九条 评审流程如下:
(一)资格初审。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质、材料等进行审查,负责核对提交的资料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相符”字样的章,核对人员签名并写上核对日期。符合条件的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二)专家评审。专家评审组通过资料审查、实地考察等方式对申报单位进行综合评审。
(三)专家推荐。专家评审组通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阅后,采取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确定拟定人选,形成推荐名单(含备选名单)。
(四)结果公示。推荐名单在市人社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如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调查核实并处理,经调查异议成立且确认不符合条件的,撤消其评选资格,从备选名单中择优替补,重新公示。
(五)授牌。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后,由市人社局审定后发文公布并授予揭阳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牌匾。
第十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所在单位,应建立内部协调协作机制,不断完善技能大师工作室内部管理和运行制度建设,制定好年度工作规划、明确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确保工作室正常运转和发挥作用。
第十一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应立足单位发展实际,积极开展技术革新和技术交流,解决生产过程中遇到的技术性难题;不断完善内部人才培养、激励机制,采取新型学徒制等多种形式,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
第十二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应以服务企业、服务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为宗旨,立足企业、院校,面向行业,承担以下职责与义务:
(一)依托所在单位组织开展各类技能培训,通过传、帮、带,使技艺技能得到传承,每年为企业或社会培养8名以上技能技术骨干。
(二)每年开展1项或以上技术攻关或技能创新项目,并将成果积极推广使用,产生经济效益。
(三)每年组织或参与1项或以上技能竞赛,积极参与政府组织的各类技术研讨、人才交流活动。
(四)制定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计划,积极开展技术创新、同业交流、带徒传技等活动,每年形成一批有价值的成果。
(五)开展技术交流活动,加快高技能人才聚集,形成技术创新团队,为技术研修、创新、教学改革等提供交流平台,及时总结推广创新成果、绝技绝活、具有特色的生产操作方法。
(六)积极承担或参与职业标准开发工作。
第十三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要建立日常工作台账制度,如实记录开展各项活动、取得的业绩情况,以备考核评估查阅。
第十四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实行年度评估制度。技能大师工作室通过认定后,次年起每年10月30日前技能大师工作室须向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交《揭阳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年度评估申请表》(附件2,一式三份)和项目产出佐证材料,提出年度评估申请,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专家对技能大师工作室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第十五条 考核评估内容有:
(一)运作情况。技能大师工作室本年度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开展技术技能革新,取得一定影响的发明创造,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在行业内的影响力及带动作用,在职业工种开发、技能鉴定题库开发方面的贡献以及扶持经费的使用合理性等。
(二)传承情况。主要包括在带徒和技能人才培养方面的贡献等。
(三)工作计划。主要包括下一年度工作室的发展规划、传承人才培养工作重点等。
第十六条 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第三年年度评估时同步进行建设期满验收,验收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其中优秀等级比例不超过参评总数的40%。
第十七条 优先推荐在年度评估中达优秀等级的技能大师工作室申报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
第十八条 优先推荐技能大师工作室内表现优秀、业绩突出的人员,申报揭阳市“首席技师”。
第十九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有出现《揭阳市集聚人才创新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市人社局取消其资格,收回牌匾,停止发政府补贴经费,情节严重的追回已发放政府补贴经费,具体按《揭阳市集聚人才创新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揭市组通〔2021〕6号)文件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 申报单位要负责对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的政治思想品德和遵纪守法等个人情况把关,被有关部门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的实施对象,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不纳入本政策实施对象范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揭阳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申报表
2. 揭阳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年度评估申请表